(2017)黑069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董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594号原告: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维也纳音乐花园D-10号商住楼商服2号。法定代表人:宋永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岩,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董鹏,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物业)诉被告董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兴物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佳兴物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卓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