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王文志与被保全人王学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志,王学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保44号申请人:王文志被申请人:王学凤本院在审理王文志与王学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王文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文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王学凤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