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戴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戴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924号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瑞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玲,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有,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兰州市七里河区山寨街64号。被告戴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天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华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萍花????????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