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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271号申请人马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64年2月3日。被执行人李某,男性,汉族,生于1961年9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