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小妮与魏帅杰、魏俊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妮,魏帅杰,魏俊杰,魏帅彬,魏文杰,魏艳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238号原告:郭小妮,女,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魏帅杰,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魏俊杰,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被告:魏帅彬,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魏文杰,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魏艳玲,女,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郭小妮诉被告魏帅杰、被告魏俊杰、被告魏帅彬、被告魏文杰、被告魏艳玲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郭小妮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小妮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