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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2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银与尤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银,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武银,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尤贵,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应县金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应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尤贵给付武银借款本金70000元。但被执行人尤贵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尤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贵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大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