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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吴自力、李振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力,李振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吴自力,男,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吴文生,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振委,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吴自力申请执行李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自力正与李振委协商解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振委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吴自力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