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吴自力、李振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力,李振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吴自力,男,汉族,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吴文生,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振委,男,汉族,1985年6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吴自力申请执行李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自力正与李振委协商解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振委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吴自力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