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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恭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678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男,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桦,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被告周恭良,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武冈市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芳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