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蔡燕玲、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燕玲,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燕玲,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聚源路2-30号。负责人:洪汝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燕玲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燕玲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55442.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00元与执行费13192元。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4月20日扣划265272元与520000元至本院标的款专户,由于本案确定的赔偿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