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20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宁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某某提出对被告甘肃正力阳物业责任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伟奇审 判 员 潘志翔人民陪审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萍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