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杨与孙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孙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386号原告:李杨,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孙美乐,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李杨与被告孙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