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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邹清阳与吴昭阳、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清阳,吴昭阳,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980号原告:邹清阳,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昭阳,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丽萍,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邹清阳与被告吴昭阳、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清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清阳负担。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