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作锐、陈清开设赌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作锐,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783号被执行人:吕作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清,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清、吕作锐开设赌场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清、吕作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陈清应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吕作锐应缴纳罚金180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3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