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成红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红,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初50号原告成红,女,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门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冯彪,局长。原告成红与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成红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在本案庭审前对原告的行政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红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红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天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