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林与被申请人闫升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林,闫升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496号原告:王立林,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被告:闫升起,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申请人王立林与被申请人闫升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升起名下11万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王立林以其与妻子共同共有的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83**号房屋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立林与妻子共同共有的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83**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闫升起名下11万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福山审 判 员 康逢军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