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冲与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冲,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雅安市老山村归耕园农庄,成都市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全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咏梅,高永涛,李忠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29号原告:冯冲,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朝阳街1号2单元16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被告:雅安市老山村归耕园农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新民村。法定代表人:温傲霜。被告:成都市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西丁字街59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被告:四川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明丰大道西段405号2栋3层304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被告:天全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天全县城安居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高冉。委托诉讼代理人: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镇东风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侯泽宏。被告:李咏梅,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高永涛,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被告:李忠全,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冯冲与被告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雅安市老山村归耕园农庄、成都市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全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咏梅、高永涛、李忠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冯冲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九被告连带清偿冯冲的借款本金6,57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6年4月19日的资金利息3,282,120元,并以6,5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0日起以每月2%支付冯冲资金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惠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作为出借人的冯冲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20,000,000元,借期2个月,以及管辖法院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等内容。九被告自愿为雅惠公司向冯冲的200,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冯冲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雅惠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有借款本金6,570,000元及利息未归还。天全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注册地为雅安市天全县,经营地也为天全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冯冲作为出借人,与作为借款人的雅惠公司以及作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四川雅惠农业有限公司、雅安市老山村归耕园农庄、成都市老山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隆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全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李咏梅、李忠全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全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全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