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泳辉,王五娘,林国祥,林清元,林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林泳辉,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五娘,女,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国祥,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清元,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灿龙,男,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泳辉、王五娘、林国祥、林清元、林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林泳辉、王五娘、林国祥、林清元、林灿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泳辉、王五娘、林国祥、林清元、林灿龙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泳辉、王五娘、林国祥、林清元、林灿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1097.72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组织警力前往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