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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大容与被执行人邢永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大容,刑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严大容,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个体,户籍地址:四川省梓潼县,现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刑永杰,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人严大容与被执行人邢永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