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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康喜德与郭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喜德,郭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149号原告康喜德,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郭其安,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喜德诉被告郭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喜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喜德撤回对被告郭其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喜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