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康喜德与郭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喜德,郭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149号原告康喜德,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郭其安,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喜德诉被告郭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喜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喜德撤回对被告郭其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喜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