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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与柳洪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柳洪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黎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洪奇,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上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洪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承建的旺苍县凤凰城商住楼工程所在地位于旺苍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旺苍县,故原审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