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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2月2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某号小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下桥口时,遇民警设卡查车,其驾驶小轿车强行闯卡后行至舜耕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6年4月1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状态。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某号小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下桥口时,遇民警设卡查车,驾驶小轿车强行闯卡后行至舜耕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6年4月1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系醉酒状态。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主动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11日晚上20时40分左右,他自己在王舍人镇一家烧烤店吃饭,期间他喝了大约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结束后他驾驶某号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下桥口时,发现有民警查车就比较害怕没有停车,一直到经十路舜耕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某号小型客车登记情况。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笔录、视听资料证明: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5、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6、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被民警查获,2016年4月1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7、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徐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