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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福仙利大酒楼与陈立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福仙利大酒楼,陈立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407号原告:天津市蓟县福仙利大酒楼。经营者:王景富,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陈立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福仙利大酒楼与被告陈立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福仙利大酒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耀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