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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兆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132号移送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兆辉,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苏兆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苏兆辉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二千元。本院根据该移送执行事项,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上述执行标的及执行费5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球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