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59邵洪浦与戴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洪浦,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邵洪浦,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戴杰,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邵洪浦与戴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