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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59邵洪浦与戴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洪浦,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邵洪浦,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戴杰,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邵洪浦与戴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