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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亨达建材超市与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亨达建材超市,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亨达建材超市,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亨达建材超市,地址,石泉县桃园路中段。经营者陈早美,女,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北街片三组。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亨达建材超市与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封昀非法集资案尚在审理当中,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且其所有财产己被石泉县公安局控制,暂无法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亨达建材超市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2执12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或公安机关将所控制财产移交法院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尚 君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