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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03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