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03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