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余晓妹、钟童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晓妹,钟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晓妹,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童军,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杨林锋,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余晓妹因与被上诉人钟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上诉人余晓妹填写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多次电话联系上诉人余晓妹,其电话始终关机,无法联系。同时,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余晓妹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相关应诉材料于2017年3月28日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本院已依法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现因上诉人余晓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晓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余晓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钟 凌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