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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陈涛、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陈涛,唐志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037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伟,系营山县农商行双流支行副行长。被告:陈龙,男,住达县南外镇长寿街。被告:陈涛,男,住营山县朗池镇三星北路。被告:唐志远,女,住营山县朗池镇三星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陈涛、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陈涛已经将借款本息还清,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