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金满仙,颜克瑜,苍南县佳丽装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4383-3,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22幢1号。法定代表人:颜克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254672069P,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7-151号。代表人:饶大驾,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金满仙,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颜克瑜,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苍南县佳丽装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386-X,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路394-408号。法定代表人:金加赞。上诉人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原审被告金满仙、颜克瑜、苍南县佳丽装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美雅制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