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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959号原告:苏某,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胡某,男,1968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苏某与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