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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杨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杨丽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096号原告:张和平。被告:杨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杨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4102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