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杨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杨丽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096号原告:张和平。被告:杨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杨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4102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