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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镇海军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海军,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385号原告:镇海军,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住洛南县。被告:赵军,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海军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海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镇海军负担。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