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镇海军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海军,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385号原告:镇海军,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住洛南县。被告:赵军,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海军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海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镇海军负担。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