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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翠想、张良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翠想,张良岳,卢瑞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474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濮阳市清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4073825R。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樊云天,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系该社职工。被告:陈翠想,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张良岳,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卢瑞芹,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翠想、张良岳、卢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