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辅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辅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571号罪犯张辅典,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8日作出(2008)莆刑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辅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三万元,并已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3日本院以(2011)饶中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辅典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报送了给予该罪犯表扬奖励的审批材料及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22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且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张辅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辅典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