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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90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