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普敏与何伟灿、左雪立、李自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普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马普敏,男,1965年生,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申请被执行人:何伟灿,男,1973年生,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申请被执行人:左雪立,男,1973年生,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申请被执行人:李自博,男,1976年生,住所地宜阳县白杨镇。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即马普敏申请执行何伟灿、左雪立、李自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