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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自新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等 定做合同执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新,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74号申请人:杨自新,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孙庄村131号。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前小屯长虹创业园77号。法定代表人;姜春雨,总经理。被申请人:姜春雨,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二屯村360号。被申请人:富杰,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铁西盐店口街石家园子北社区2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杨自新与被申请人德州东威履带机械有限公司、姜春雨、富杰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62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杨自新名下车牌号为鲁NMV2**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