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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文,张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39-1号申请人张某甲,男,1945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婚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银行存款账户060301390110792****。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