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文,张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39-1号申请人张某甲,男,1945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婚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银行存款账户060301390110792****。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