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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海峰、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海峰,陈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22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28604。法定代表人:殷元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海峰,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陈燕,女,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海峰、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邹海峰、陈燕已经支付完毕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邹海峰、陈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