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546号原告唐祖志与被告唐尊尚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志,唐尊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546号原告:唐祖志,男,1975年10月2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唐尊尚,男,1966年6月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唐祖志与被告唐尊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唐祖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祖志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尊尚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祖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祖志负担。审判员 黄代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孝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