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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陆长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陆长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794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长怡,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陆长怡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9元,财产保全费2246元,共计548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记员 吴凤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