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8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江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454号原告沙某某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因被告江某某下落不明,待被告江某某有下落时重新主张权利,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待被告将绍军有下落时重新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