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玲、陈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陈洪,张恒红,张情春,郭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79号申请执行人:刘玲。被执行人:陈洪。被执行人:张恒红。被执行人:张情春。被执行人:郭艳红。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刘玲与陈洪、张恒红、张情春、郭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洪、张恒红、张情春、郭艳红应支付申请人刘玲案款40400.0元,承担执行费50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洪、张恒红、张情春、郭艳红无其它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志审判员 周洪金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石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