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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付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付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高金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付军,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万付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万付军于2016年7月6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付工资款140000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