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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跃宏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宏,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7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跃宏,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泸西县中枢镇石龙村。被执行人:李平,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中枢镇大龙甸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李跃宏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下落不明,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洪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