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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万丽兰、赵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丽兰,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万丽兰,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赵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万丽兰与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赵俊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赵俊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总标的约134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含保全费)、执行费27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万丽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