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刑初174��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白丹丹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丹丹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丹丹,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0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监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丹丹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长伟、张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丹丹及其辩护人朱中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白丹丹冒充柘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包办驾驶证C1的名义骗取张某亲戚等人9700元。苏某及朋友4600元。2016年5月,被告人白丹丹冒充柘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包办驾驶证C1的名义骗取李某2亲戚及朋友7500元。另查明:被告人白丹丹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张某、苏某等人的损失,并征得了张某、苏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丹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相关书证;2.被害人张某、苏某、李某1、刘某、李某2、朱某陈述;3.被告人白丹丹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丹丹在缓刑期限内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丹丹犯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丹丹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征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丹丹认罪态度好,坦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柘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白丹丹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白丹丹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72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田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