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志国与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国,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代志国。被执行人: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4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