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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志国与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国,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代志国。被执行人:东营市兴东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4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