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彩梅与杨文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梅,杨文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819号原告:何彩梅,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文志,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何彩梅诉被告杨文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经查,原、被告于1991年2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招亲到原告家,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现两个孩子已经成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14年,已没有没有感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生育两个孩子,何某某,1992年10月4日出生,现上研究生;何某某2,1994年10月7日出生,现在永济打工。何海洋上学期间的的费用由原告何彩霞负担。原、被告婚前位于城北办事处郭平店村三组的三件瓦房归被告杨文志居住,该房屋内的家具、灶具归被告使用。位于兴隆小区三单元7XX号、7XX号房屋归原告何彩梅所有;原、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文杰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