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楚雄开发区博联建材经营部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开发区博联建材经营部,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博联建材经营部。负责人梅艳,女,生于1980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普定县人,现住楚雄市开发区丰盛建材市场。被执行人张伟,男,生于1982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大姚县“城东一号”。本院在执行楚雄开发区博联建材经营部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张伟给付申请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博联建材经营部执行款143200.00元。被执行人张伟已履行143152.2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博联建材经营部,剩余47.72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君 搜索“”